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承诺给付货款 应按期限履行
作者:刘柱  发布时间:2021-02-24 10:53: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固镇县法院杨庙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拖拉机款64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长期在湖沟镇经营二手农机,严某到王某的店铺看中一款二手拖拉机,双方约定价格为64000元,严某在王某书写的欠条上签名捺印认可。后来严某把拖拉机开回王某店铺,说是拖拉机动力不足,不想买这个拖拉机了。由于双方对检验期限约定不明,王某认为说好在期限内不开回拖拉机,就视为拖拉机质量符合双方约定,过期开回来违反约定,不愿接收拖拉机,严某只好又把拖拉机开回家,一直不愿给付拖拉机款。王某后来向严某索要拖拉机款,严某答应卖过花生就给钱,王某同意严某的付款时间,在严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严某仍拒绝给付拖拉机款。

法院认为,严某庭审中辩称其不识字,其认为王某让其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系欺诈行为,因严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能亲自书写姓名、日期和自己手机号,其辩称王某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尤其是王某在向严某索要拖拉机款时,严某承诺于2019年10月29日前卖了花生后付清拖拉机款,即便如其所述被欺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严某后来承诺还款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应承担给付64000元拖拉机款的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