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监禁的原告起诉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被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对《意见》第8条规定在理解上存在不同意见,201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对被监禁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4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废止,但《解释》第8条仍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未被监禁的原告起诉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被告管辖问题的分歧源于对《批复》有两种不同理解:1、原告未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在于“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中句号之前的所有内容都是一句话,应适用同一前提即: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所以“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适用于“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这一前提,若原告未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未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观点认为《意见》的两句话既然写在了同一个条文中,就说明两句话是一个大前提,即“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前一句话明确了若原告没有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句话在大前提的基础上又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公布后,自2019年7月20日起该《批复》不再适用,废止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民诉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为,民事诉讼法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2条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该问题的理解,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原告未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解释》第8条由两句话构成,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句话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其中第二句“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明确了前提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即不论原告是否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只要满足“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这一前提,都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对被监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能在被监禁地进行庭审,而目前基层法院的办案人员及办案经费均不充足,由被告监禁地法院管辖有利于解决办案人员在前往被监禁地开庭期间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问题,避免审判不公。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受案法院与被监禁地地往往相距几百公里,来回需要好几天,但真正用于庭审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三四个小时,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还有利于调解结案,若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审判人员便于与当事人双方交谈,组织调解,使矛盾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匆忙组织一次庭审,一判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