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林某宏、郑某敏系夫妻关系共同承租被告一蚌埠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房租用于经营水果,被告二田某东系被告一的业务经理。两原告于2019年7月20日与两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2020年7月11日,两被告将原告承租房的水电阻断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经营,且两被告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一答辩租赁合同无效,因案涉房租的所有权归其所有,而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租赁合同其不知情。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首先应确定租赁合同的相对方,2019年6月被告一法人将案涉房屋交由被告二经营,应认定两被告之间系承包关系。被告二实际上为被告一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所开展的经营及盈利活动应认定为被告一的行为,故被告二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两原告的行为,应视为被告一的行为,且租赁合同上加盖被告一交由被告管理的公章,故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本案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一,两被告之间的相关事宜可按承包经营关系予以处理。而两被告无理由对承租房屋断水断电,没有保证承租房屋正常经营所需要的水电,应该合同约定赔偿两原告违约金。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蚌埠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林某宏、郑某敏违约金116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