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 败诉后果得承担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21-03-08 10:13:32 打印 字号: | |

2021年2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18年8月21日,被告找到原告,三人协商合伙开一家房屋运营有限公司。后原被告协商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原告为股东,成立蚌埠天鹿房屋托管运营有限公司,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在公司运营期间,原告共计投入房屋装修款、配套设施、房租、收房等合计5万余元,后原被告协商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前期垫付款2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承认欠款但拖延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钱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未出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与原告共同经营蚌埠天鹿房屋托管运营有限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被告认可应当支付原告垫付款20000元,有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20000元。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