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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居住权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21-03-08 10:16:05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呢?

举例说明:张三有一套闲置的住房,为了帮助生活困难的亲戚李四,张三可以和李四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李四可以无偿居住张三的房子。张三和李四签订合同后,到登记机构办理一个登记手续,为李四设立居住权。至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张三,对于该房屋,张三的继承人张小三有继承权,但李四拥有居住在这个房屋里的法律权利。

居住权人享有哪些权力呢?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出租,除非合同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且居住权会随着居住权人的死亡而消灭。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