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孙某某、唐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93.06元。
2020年10月18日19时43分,孙某(13岁)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怀远县唐集镇境内,沿唐集财政所门前水泥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唐集财政所东侧道路时,与前方右侧同向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胫-距关节脱位,住院治疗17天,支出医疗费25415.6元。该起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陈某将孙某及其监护人孙某某、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61288.1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孙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亲孙某某、唐某承担。结合审理查明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