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季某夫妇购买了一套商铺,验收时发现墙面渗水,在收取钥匙的同时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签字确认交房。数月后季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修缮并按约定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被告表示愿意承担维修责任,但认为已经交房,不存在迟延履行。原告指出,房屋存在瑕疵必然影响装修和使用,经济损失客观存在。
怀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有义务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义务,原告也有义务防止损害无端扩大。在房屋的控制已经移交给原告的情况下,被告无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原告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可以另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