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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禹会法院:顶风冒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徐雅倩 张磊  发布时间:2021-04-29 09:34:10 打印 字号: | |

“法官,快,我发现被执行人他把我们的起重机放在淮上区某村的某种猪场内,我怕他转移,麻烦你们赶紧来!”“我们这就出发!”4月26日下午,禹会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干警接到了这样一个电话,挂掉电话后,执行法官随即带领着法警,冒雨赶往淮上区某村的某种猪场。淅淅沥沥的雨下了一天,却也不能阻挡执行干警们的脚步。

在原告齐某某、吴某某与安徽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齐某某与吴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夫妻二人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两台塔式起重机,同年12月,齐某某委托陈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安徽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租赁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购买塔式起重机两台托乙方出租,出租期间,如有租金收益,乙方每月有权从每台设备的租金收益中扣中介费用,甲方应确保其委托乙方出租的设备权属清楚,乙方将设备出租后,甲方有权按月取得相关的租金收益,双方还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做了约定。2016年6月,齐某某与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就租赁费用进行结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某某向齐某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其妻子吴某某80万元,2017年11月,齐某某、吴某某后索要欠款未果,遂诉至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判决,被告安徽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80万元并返还两台塔式起重机。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生效的义务,原告遂来到禹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事务团队的同志及时对该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发起网络查控措施并冻结。但是两台本应该返还的塔式起重机却一直不见踪影。在申请人的指引下,执行法官迅速来到了淮上区某村的某种猪场内,两台庞然大物被放置在种猪场内的空地上,天空中还在不停的下着雨,脚下是充满泥泞的路,经查明,这两台庞然大物正是应返还的两台塔式起重机,执行干警们随即为两台庞然大物贴上了封条,防止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转移,下一步将对这两台庞然大物依法进行处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