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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虽届满 同意履行禁反言
作者:禹会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08 08:43: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本院判决审结一起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陈某欠宋某租赁费43700元,被告陈某于2015年8月出具了欠条,对该债权债务予以确认。本案立案后,被告陈某抗辩宋某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该主张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某在2020年、2021年与被告陈某的通话记录显示,原告宋某向被告陈某多次索要案涉欠款,通话内容中多次提到欠款金额“四万多元”、多次称呼对方“陈某”,“陈某”对金额未有异议,且多次表示愿意还款。此外,被告陈某于2021年4月2日向原告宋某发送的微信信息,亦明确表示“从下个月开始”。以上事实均可认定为被告陈某同意履行案涉债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据此,本院对被告陈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宋某支付所欠租赁费。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事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可以中断、中止。除此以外,在时效制度上还设立了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20年,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但可以申请延长。

权利人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不要作在权利上“沉睡”的人。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