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合肥某公司承建蚌埠绿地迎宾城1、2期工程,因工程需要,被告合肥某公司将该工程1、2、11、12、13、14、15、16、17 号楼和地下车库所有防水交由原告某公司施工完成。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双方于2016年8月21日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并于2019年8月完成全部防水施工义务。2019年10月,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是被告合肥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只好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前,被告申请了张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官向双方多次电话调解,在了解情况后释明应该履行的义务,并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双方约定在庭审时来法院见面。在庭审当天,被告张某认可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欠款数额,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470524.25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