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伤,责任具体该由谁承担?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决工人对其损失自行承担55%的责任。
2019年期间,周某、刘某合伙承包固镇县某学校内外墙整修工程,雇佣了束某等工人。2019年7月19日下午,束某在五楼的教室内刮墙,未固定脚手架底部开关,就站在脚手架上刮墙,当其从脚手架下来准备挪动脚手架时,脚手架倾斜,束某摔倒在地上,束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右桡骨小头骨折,束某住院手术治疗25天后出院,周某、刘某共为束某垫付了22900元,束某实际花费医疗费19791.55元,周某、刘某多交的医疗费退给了束某。束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束某的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后期手术费用11000元。
法院认为,周某、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束某的劳务活动承担技能培训、安全提示及提供防护工具等安全保障义务,但周某、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上述义务,两被告应就束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束某作为成年人,应清楚上脚手架刮墙作业的危险,在上脚手架前应检查脚手架是否固定,因脚手架不稳固,束某下脚手架时导致自己摔伤,束某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酌定周某、刘某对束某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合计80673.55元,扣除周某、刘某共为束某垫付的22900元后,赔偿束某各项损失合计5777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