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现的情况下,仍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为由实施诈骗,骗取现金97.2万元。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李某、胡某、尚某等4人分别判处七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万至十二万不等的罚金。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同被告人李某、胡某通过某公司业务员小王(已判刑),利用胡某所有的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开具大额无真实交易且不能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将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由尚某贴现,尚某在明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现的情况下,联系卢某等人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为由实施诈骗,骗取现金9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胡某、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与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相符的,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四人案发后积极退赔或承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