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1日15时许,在淮河荆涂峡鲤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茨淮新河口门段水域,被告人杨某使用肩背式电捕鱼器在该处捕捞,捕获杂鱼1斤多,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该水域为常年禁渔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各量刑因素作出如上判决。
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捕捞水产品,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尤其是禁渔期用电捕鱼的方式,会直接破坏鱼类的繁殖,导致鱼类资源的衰竭,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让我们共同努力,坚决抵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