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通过冻结某公司基本账户,成功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常某驾驶“皖CXXXX”号重型货车在安庆烟汕线红旗水泥厂附近与方某驾驶的“苏CX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常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支队认定,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驾驶的“皖CXXXX”号重型货车登记并挂靠在被告怀远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中国人保蚌埠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双方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责任免除。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作为“苏CXXXX”小型轿车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对该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并赔付各项损失65287 元。法院判决被告常某和被告怀远县中润汽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63287元。
因两被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怀远某公司的基本账户。因该公司需要为其挂靠的车辆购买车辆保险,而现在购买保险均需要实名,法院冻结其基本账户导致其无法购买保险。没过几日,怀远某公司主动来到法院将执行款如数交至法院。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