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汉昭烈帝刘备临终时告诫其子刘阿斗:“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不要以为坏事小就去做。刘备之言可谓语重心长,字字千金。因为小恶累积多了则成大恶,甚至“足以乱国家”。在生活中,总有人认为小恶非恶,无关紧要、无伤大雅,以身试法,最终触犯刑律。
近日,怀远法院判处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化名)因多次盗窃他人钱财,被单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到位于怀远县某街道被害人崔某某经营的店面买馍时,分三次盗窃店内抽屉里现金45、35、115元,共计人民币195元。同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即认定为“多次盗窃”。所以,违法者不要心存侥幸,以为“恶”小而放松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否则,日积月累,最终自尝“恶”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