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下午,怀远县人民法院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二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共同缴纳生态环境补偿金1760元,用于购买本土鱼苗在案发水域增殖放流等。
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2人出于个人食用目的,在明知系禁渔期、禁渔区的情况下,仍多次到淮河荆涂峡鲤长吻鮠国家级水产资源保护区杜郢段水域用电瓶电鱼,渔获合计十余斤。其中2020年9月25日晚二被告人在上述水域电鱼时,为逃避渔政检查而弃船逃离,渔政管理部门当场查获电瓶、电海兜等电鱼设备及渔获物三公斤。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2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淮河水域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怀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2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两被告人具有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