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迫使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款。
2017年4月26日,牛某与孙某签订一份《二手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约定:牛某购买孙某所有的位于怀远县某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8平方米,价款为334300元;2017年12月底前付清购房款;购房款付清后立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交易税费由牛某负担;违约方赔偿违约金30000元等内容。上述协议签订后,牛某陆续向孙某支付购房款,至2017年8月16日,共计支付购房款310000元,孙某均向牛某出具了收条。在2017年12月底前,牛某要求付清购房款时,遭到孙某拒绝,致使购房尾款24300元未能支付。后案涉房屋由孙某卖给第三人张某并于2018年9月28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因孙某违反合同约定,牛某起诉孙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孙某返还牛某购房款31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并赔偿牛某损失170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某的银行账户。因账户冻结后,对孙某的生意影响很大,没过两天,孙某主动来法院,将所有的执行款全部缴纳,此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