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被告人高某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2月7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兵在固镇县城关镇多金中心小区门口,醉酒后无故殴打马某2等人,后对方报警,固镇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接110指令后,民警王晓杰、雷雨带辅警左某、胡某身穿警服、驾驶警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民警到场后高某兵仍情绪激动,意欲继续殴打对方,王晓杰、左某等人随即上前阻止高某兵,左某口头制止高某兵“冷静、不要打了”,高某兵突然用拳头击打上前处置的左某面部一拳,致使左某倒地,面部及膝盖部位受伤,后王晓杰等上前将高某兵控制并口头传唤至固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城关派出所候问室内,民警雷雨等人依法对高某兵约束醒酒时,高某兵辱骂民警并先后两次用脚踹民警雷雨身体。
根据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户籍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固镇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工作证明,人民警察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证人左某、胡某、杜某1、杜某2、任某、马某1、崔某、马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被告人高某兵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