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夫家侄子有无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
据悉,死者段某生前无子女,系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在丈夫死亡后跟随丈夫的侄子王某共同居住生活。2020年12月24日,被告史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段某相碰撞,造成段某当场死亡,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史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事故车辆投有相应保险,事故发生系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史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4764.04元,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部分由史某承担。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王某不是死者段某的亲侄子,不是近亲属,不享有继承权,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不予认可和承担。
承办法官在了解相关问题后,前往原告王某家中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司法实践案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认为本案中死者虽为五保户,享受国家五保政策,无法律上的近亲属,但还需要家庭帮助赡养,原告王某履行了死者的生养死葬义务,其死亡赔偿金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立法指导思想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对原告王某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149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