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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与狗相撞致受伤 主人被判担责六成
作者:赵丽梅  发布时间:2021-07-29 11:09:05 打印 字号: | |

骑车在路上行驶时,与突然跑出来的狗相撞,致其受伤。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犬只饲养人徐某承担六成责任,赔偿28162.81元。

2020年9月17日18时许,张某坤驾驶摩托车经过徐某的蜜蜂养殖场时,徐某饲养或者管理的狗突然跑过来与张某坤的摩托车相撞,张某坤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坤的伤情经诊断为1.左锁骨远端骨折;2.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张某坤于2020年9月30日出院,住院共13天,花去医药费18786.22元。

2021年1月5日,张某坤申请司法鉴定所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进行鉴定,原告的“三期”经鉴定为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本次鉴定日止,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徐某饲养或管理的狗突然跑过来与张某坤的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坤摔倒受伤,该狗的行为与张某坤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徐某作为该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张某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法院确定徐某对张某坤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坤自身承担40%的责任,故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