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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款全部现金支付?这不符合常理
作者:彭文雪  发布时间:2021-07-29 11:10:24 打印 字号: | |

2021年6月,原告迟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彭某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迟某在诉状中陈述:原告与被告相识并相处,期间被告以处对象为名,编造了各种理由从原告处相继借款40万元,每次被告得款项后都承诺很快归还。但至今被告不仅不归还所借的40万元款项,同时失去了与被告的联系。在此期间,原告曾去被告所在地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起诉法院。

据迟某陈述,其给付被告的40万元借款均现金支付,故没有转账记录和取款凭证等材料予以佐证。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借条一份,经询问原告后得知,除了被告姓名和手印是被告所签所按外,借条的内容均为原告自己书写。被告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主张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应提供借贷合意、借款实际交付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中,原告仅凭借条难以证明原、被告间该笔借贷关系成立。且原告陈述借款均为现金交付,但借款金额为40万,金额较大,均以现金支付的行为与常理不符,法院难以采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