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5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皖CXXXXX”号小轿车,在怀远县河溜镇境内沿G329线行至龙亢农场建设路南一家美容养生店,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刘某报警,至此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各量刑因素遂作上述判决。
笔者寄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喝酒开车不仅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不负责,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法律和正义是永远不会缺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