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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伤起纠纷,法官调解效果好
作者:房颖  发布时间:2021-07-29 11:13:51 打印 字号: | |

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调解结案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吴某受雇于被告姚某,在华地公馆从事绿化种植工作,工资3500元/月。2020年7月26日,原告在工作时,被工地挖掘机碰伤。2020年7月26日-8月13日,原告在蚌埠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出院诊断:左足根挫裂伤。2020年8月25日-10月5日,原告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计59天,被告垫付医药费21452.76元。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59日、营养期59日。原告认为,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伤害,因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贵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1871.34元[住院费7686.78元(29139.54元-被告垫付21452.76元);门诊费694.7元;误工损失19281元(128.54*150天);护理费7996.86元(135.54*59天);营养费2950元(50*5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50*59天);交通费1180元(20*59天);配置辅助器具2800元;鉴定费用1300元;残疾赔偿金30032元(37540*8*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姚某于2021年6月16日前支付原告吴某赔偿款20000元,于2021年7月16日前支付原告吴某赔偿款30000元,双方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2、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923.5元,由被告姚某负担。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