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取得与其同居男友孙某某位于本市禹会区某某小区的房门钥匙后,将其男友妹妹孙慧某某1的一块浪琴手表、一部苹果7P手机、一个宝格丽包盗走。2021年1月19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浪琴手表、苹果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83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退回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