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彭某某、彭某某1(已另案处理)等人系帮助他人转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后的不法资金,仍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彭某某、彭某某1等人使用,帮助其进行收款转账服务,并从中获利。被害人何某、孙某某、李某等人被诈骗资金共计34万余元流入被告人刘某某名下涉案银行卡账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