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19年10月14日20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某小区监控室,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尚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持木凳、电脑显示屏、水壶等物品砸向监控显示屏,故意损毁消防总机控制柜等物品,期间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尚某某等人。2019年12月24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3135元。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蚌埠市公安局钓鱼台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尚某某、郑某共5300元,并取得了二人的谅解;赔偿荣某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6000元,并联系厂商修复消防监控柜,该公司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