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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要锁好 钥匙不乱放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1-07-29 16:52: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采用徒手拨开院门(未上锁)的方式进入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被害人赵某某家中,利用在厨房内找到的钥匙进入卧室,分别在卧室门后挂衣架上的一包内和卧室床头柜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及一个玉镯。吴某某在窃取财物后,因赵某某返回家中,吴某某便藏匿于卧室床下,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后,被盗财物被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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