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1.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决)多次至蚌埠市蚌山区某废旧小区,采用钳子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用美工刀将电缆线中的铜丝剥出销赃,盗窃电缆铜丝1428.6斤。
2.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吴某某多次至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北侧一处废旧工厂内,采用钳子剪断电缆线的方式,后用美工刀将电缆线中的铜丝剥出销赃,盗窃电缆铜丝428.6斤。
3.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吴某某多次至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大石马边的某某集团内配电房内,采用钳子剪断电缆线的方式,后用美工刀将电缆线中的铜丝剥出销赃,盗窃电缆铜丝714.3斤。
4.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吴某某、徐某某(已判决)至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大石马边的某某集团内,盗窃废铁700斤。
5.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吴某某、徐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大石马边的某某集团配电房,吴某某和孙某某潜入配电房内盗窃电缆,徐某某踩点,未实施盗窃便离开现场。
6.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徐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大石马边的某某集团内,采用钳子剪断电缆线的方式,后用美工刀将电缆线铜丝拨出销赃,盗窃电缆铜丝34斤。
7.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斤16元、0.8元价格收购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盗窃的电缆线铜丝、废铁等十余次,共计收购电缆线铜丝500斤、废铁700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十余次,涉案金额8165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中,与其他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还曾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交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