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份,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承建某学院食堂屋面混凝土防水工程。2017年年底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完成全部工程。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款项共计为7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8000元,尚欠62000元未支付,并于2018年3月11日出具欠条一张。但自出具欠条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原告遂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被告认可对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表示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原告已经不再信任被告,不同意进行调解。
最后,法院认定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已交付被告,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被告也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部支付工程款。被告拖欠上述款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而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