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张某、高某、董某、陈某等8人分别判处两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89000元及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2020年底,被告人张某通过互联网了解到网络黑灰产业可以谋取暴利,遂想从中牟利。2021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认识一个名为“老鹰”的人,张某在明知“老鹰”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高某密谋收集银行卡帮助“老鹰”进行支付结算。张某负责联系“老鹰”、缴纳押金,高某负责租赁场地、招募人员。被告人高某在位于蚌埠市淮上区的某公寓租赁一间房作为“工作室”,招募被告人苏某、高某、董某、魏某等专门办理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该“工作室”按照上家指示将由他人转移到银行卡内的资金再转移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为他人提供资金转移帮助。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被告人高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人民币7717余万元,流出资金人民币7762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