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一趟几百公里,跑了几趟了,现在移送到禹会区人民法院来,能不能给我们办快一点呀!”来自山东省淄博市的原告杨某某在庭前如是说。
2020年4月份,原告杨某某的车辆挂靠在安徽省某物流公司名下,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2020年10月份,司机王某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山东省淄博市某地在一湾道处车辆侧翻,致王某某受伤,车辆所载货物受损。后,经交警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1月份,原告杨某某经鉴定评估公司对该车辆损失评估为248690元,原告杨某某支出评估费7000元,车辆货物损失90000余元,施救费用18000余元。原告杨某某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遂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被告除了认为原告诉请的数额过高外,其他无异议。后,承办法官在分别向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后,双方均做出一定的让步,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之前赔偿原告杨某某车辆损失维修费、货物损失、施救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70000元整。原告杨某某在当庭领取调解书后,对承办法官一再表达谢意并称“办案快速,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