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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务费只因工程后期维修引争议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21-08-04 09:41: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一、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劳务费258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姚某某将自己承包的蚌埠市禹会区某小区某号楼室内粉灰工程交于原告刘某某施工。完工后,2020年2月20日,姚某某向刘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某工程某号楼内粉工人工资欠刘某某14680元。 欠款 姚某某 2月20日”。后,刘某某陆续向姚某某支付了大部分劳务费。庭审中,刘某某与姚某某经核算均认可姚某某尚欠劳务费2580元。姚某某辩称不愿支付该劳务费,原因是姚某某曾与刘某某口头约定刘某某负责维修, 但涉案工程在后期需维修时,刘某某拒绝与姚某某联系,姚某某称因涉案工程维修花费了5000余元,但姚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姚某某称保留对刘某某主张维修费的权利。刘某某不认可曾与姚某某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负责维修事宜。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姚某某拖欠原告刘某某劳务费的事实有欠条为证,原、被告双方对拖欠劳务费数额进行了确认,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因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均认可劳务费的数额为2580元,故,被告姚某某应向原告刘某某支付劳务费2580元。对于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刘某某应承担维修费5000余元,因被告姚某某未提起反诉且称保留对原告刘某某主张维修费的权利,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处理,被告姚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张。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