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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档案需谨慎 丢失档案要赔偿
作者:迟郑国 王磊  发布时间:2021-08-04 09:42:58 打印 字号: | |

2021年6月4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企业丢失档案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环保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退休金损失30000元;以上合计1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为蚌埠市某机器厂职工,于2002年7月与原单位买断工龄。原被告于2007年6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2009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1989年9月至2002年7月期间于蚌埠市某机器厂的人事档案被被告方遗失。因档案遗失导致原告精神受损,并致原告无法按蚌埠市某机器厂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计算应领取的退休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某环保公司愿意支付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6000元。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应当承担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责任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员工档案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员工档案保管不善导致员工档案丢失的,应当承担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