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以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在入住的蚌埠市高新区某酒店内,酒后无故滋事,将某酒店内自助一体打印机、身份证阅读器、台灯及店长王某的手机摔坏。当日,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王某某(化名)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2021年4月1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638元。2021年3月8日,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化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化名)亲属赔偿被害单位某酒店损失,某酒店对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化名)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化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化名)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