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在上线戴某某(另处)、匡某某(另处)带领下,利用自己多张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转账取现。期间,张某某、杨某银行卡帮助转账收取被害人马某、姜某某、陈某某被网络诈骗款。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自己的六张银行卡帮助转账取现共计360万余元,其中通过银行柜台和ATM机取现共计人民币328万余元,向戴某某等人转账人民币32万元,张某某获取提成人民币16000余元;被告人杨某利用自己五张银行卡帮助转账提现共计人民币296万余元,获取提成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的亲属已代其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