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电话中得知其女儿孙某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喜迎门小区18号楼南侧路口与其同学张某某(11岁)及其家人发生争吵,遂骑电瓶车赶到案发现场,在与张某某争吵撕扯过程中用手拧握张某某的左手,致张某某左手中指近节指远端粉碎性骨折。2020年11月27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