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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不和 发生肢体冲突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1-08-04 09:53: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某某地段,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王某二人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杨某某用拳头将苏某某面部、鼻部打伤。2020年6月4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二人一万六千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案发后不久,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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