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经过法官精心调解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获得赔偿10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6日元宵节晚,徐某在燃放烟花时发生炸管,导致其左眼球损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左眼球破裂,术后左眼球遗失。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原告因此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及某烟花爆竹生产商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26883.12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烟花爆竹专营店辩称,原告方提供的烟花残骸与事发后发送的照片不一致,然而由于事故发生地被清扫,无法还原,证据存在一定瑕疵。生产厂商也称,此次事故是消费者个人过错,因此不予赔偿。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遭遇的不幸,为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多次联系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合意,以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3000元圆满结案,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