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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完毕要求返还加油费 证据不足原告撤诉
作者:闫潇  发布时间:2021-08-09 08:56: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原告刘某持转账记录诉被告安某至杨庙法庭,要求安某退还预支的加油费20000元,承办人经核实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刘某的主张没有依据,说明事实和理由后,刘某主动申请撤诉。

刘某起诉称:自己承包了近千亩土地,2019年秋季,所承包的土地需要旋耕和深翻,遂同某农机合作社联系,合作社安排安某驾驶农机前去作业,作业前安某从刘某处预支加油钱20000元,完成任务后,通过合作社与安某结算了,费用也给过了,但是忘记提加油费20000元的事了。其认为安某系不当得利,申请合作社负责人出庭作证,起诉要求安某返还20000元加油费。

庭审前,双方之间及与合作社负责人之间引起激烈争执,刘某认为合作社负责人结算没有算清,忘记算加油费,安某认为自己实际干了75000元的活,现在只收到42800元,加上油费20000元在内,刘某尚欠其11000元劳务费未付。

在各方争吵中,各方均认可安某现实际收到劳务费42800元,承办人理清思路,要求各方提交安某实际从事劳务总价款相关依据,各方均没有证据。承办人征得各方同意,查看了各方手机中2020年3月前后微信聊天记录,刘某手机中一张照片引起承办人注意,该张照片上最上面显示安某名字,三行内容为劳务具体工作量和单价,总额显示64800元,标注:已付。经询问图片来源,合作社负责人认可是其发给刘某。承办人认为,结算是合作社负责人代表刘某与安某进行结算,合作社负责人已将结算情况告知刘某,总劳务费64800元,安某实际收到42800元,应认定其中差额系结算时包括20000元加油费在内。

说明理由后,各方均认可承办人意见,在了解到自身起诉存在不妥之处后,原告刘某主动撤诉。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