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案件。2016年12月,被告张某租赁了原告吴某的门面房一间,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两年房租不变。租赁价格为年租金伍万伍千元,两年期满后房屋租金随市场行情变动,租赁期间水、电、物业费全部由承租方即被告支付。2019年11月底,双方商谈第四年租金时,被告要求按照相邻的门面房年租金480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未果。2019年12月1日,被告自行腾退案涉房屋,另行租赁其他门店经营,不再租赁原告房屋。原告因索要房租费与被告发生纠纷。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房屋在合同租期内空置期间的租金和物业费共计5137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第四、五年的租金应按市场行情确定。但本案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在双方未能就租金根据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充分协商确定即径行解除租赁,应属违约。因此造成原告房屋空置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考虑双方未能充分协商按市场行情确定租金,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一个半月的房租损失6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物业费5492元,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吴某房屋空置租赁损失6000元;二、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吴某物业费5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