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蚌埠分公司系上海某公司公司在蚌埠设立的分支机构,被告宋某系该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4月,被告宋某在某蚌埠分公司资金链断裂的情形下,仍以分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原告定金、首付款、中期款总计人民币90980元。后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不知所踪,原告遂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侦查期间,被告宋某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应当退还27000元装修款,并承诺愿意用个人资产清偿。但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某公司蚌埠分公司虽为分支机构,但其作为合同主体,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某公司作为某蚌埠分公司的设立公司,理应承担分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被告宋某系某蚌埠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下仍自行经营公司业务,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且其在侦查机关亦自愿以个人资产清偿原告的装修款,故其应对公司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