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称,吴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孙某以运输需要资金为由向吴某借款本金24000元。吴某于本市某超市附近将现金24000元交付孙某,孙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 今借吴某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借款后,孙某通过微信转账偿还吴某借款本金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9000元未偿还,吴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某以运输需要资金为由向吴某借款本金24000元,吴某现金交付24000元予孙某,孙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借款后,孙某通过微信转账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后,尚欠19000元借款本金未偿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1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