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离婚协议一方起诉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后获法院依法支持。
2018年,范某与潘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的一套房屋归儿子潘某某所有,潘某承担此房的所有银行按揭,直到还完为止。现潘某已还清房屋银行贷款,要求范某协商协助过户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协助将房屋过户至潘某某名下办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发生的纠纷,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潘某和范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产权归潘某某,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潘某已将房屋的银行贷款还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受赠人潘某某名下, 范某作为赠与人之一亦有义务协助办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支持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