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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同胞纠纷 确定继承份额
作者:王艳艳  发布时间:2021-08-09 09:12: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本院调解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系一奶同胞的五兄弟姐妹,父亲购买保险理财转存七十余万元存款,在父亲去世后,其母通过夫妻内财产分割、法定继承及赠与的方式取得了约六十万的存款。其母曾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存款及现金”由其中三名原告子女共同继承。案件的纠纷源于两个被告子女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质疑,同时认为母亲名下的部分存款是其订立公证遗嘱后才取得的,不应作为公证遗嘱指向的“存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无论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该财产是否存在,只要不是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均为遗产的范围。此外,案件审理中,两被告抗辩母亲曾有表示要将遗产重新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向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两被告并未提供被继承人另行订立遗嘱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两被告不能证明被继承人另立遗嘱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效力。经过本院释法析理,在本院的积极协调下,五兄弟姐妹最终按照母亲的遗愿对案涉遗产进行了分割,达成了调解。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