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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履行完毕,当庭主动要求撤诉
作者:陈梅  发布时间:2021-08-09 09:12:55 打印 字号: | |

2021年6月28日禹会区法院结案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案件。

2019年5月14日原告扬州某物流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自2019年5月14日起被告每年必须向甲方缴纳挂靠费贰仟元。另在《车辆挂靠合同》“重要提醒”载明“如该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合同通知的3-5天必须前往扬州车管所处理,如逾期未前去办理将视为同意让本公司代为办理,代办费用500-1000元(不包括交通违法罚款)...”。2020年10月26日,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原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6月28日10点16分被告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在经过丁伙收费站时超重16.58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当事人8000元的行政处罚。收到前述通知和处罚后,原告即通知被告立即到主管机关处理违法行为,但被告却置之不理。无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代为缴纳8000的罚款。原告认为,案涉车辆系被告所有,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理应承担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不去缴纳罚款,处理违章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在原告代为缴纳罚款后仍不愿意支付罚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罚款损失、代办费用人民币9000元。

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多次打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陈某给付原告8000元,原告扬州某物流公司撤诉。开庭前,陈某让其妻子将8000元交给了原告方,原告方当庭就进行了撤诉。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