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9日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成某1与被告成某2系同村关系,2018年10月1日,被告成某2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成某1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利息,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15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部分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14万元的借条,并约定被告于2020年1月1日前还清14万元借款。借款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支付全部借款,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得知原被告系亲戚关系,特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被告成某2所借原告成某1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7月9日给付53420元(已当庭给付),2022年2月1日前给付35000元,2023年2月1日前给付30000元,共计118420元;二、原告成某1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