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被告因承建项目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双方每月对账一次,并于当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月所用砼款的70%,余下30%砼款在供货完毕,主体框架封顶后2个月内付清。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另,双方还约定,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混凝土,自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原告先后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共计20676.5立方米,总共产生货款10551370.58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了货款640万元,尚拖欠货款4151370.58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距离原告供货时间早已过近4个月,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综上,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原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将双方约至法院,经与双方沟通,双方一致达成如下调解意见:一、被告欠原告货款4151370.58元,利息6万元,被告于2021年8月6日前支付80万元、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17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90万元,剩余货款751370.58元及利息6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付清;二、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期限支付应付款项,则原告有权申请执行被告所欠全部货款,并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所欠货款实际付清时止;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