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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意外受害 法官调解化解纠纷
作者:张星晨  发布时间:2021-08-09 09:16: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与被告蚌埠某包装厂于2020年9月2日签订用工书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杨某于上班第一日,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后双方就因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被告杨某向高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认为仲裁裁决显示公平遂诉至法院。

庭前,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原被告了解案件详情,原告认为,被告在上班第一日一小时后,因其自身原告操作不规范导致工伤,即要求原告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被告认为,其受伤是因原告临时调整工作岗位,且未进行入岗培训,导致其操作不熟练,其确实因工作原因导致手指受伤。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积极促进当事人调解以切实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4月1日解除;二、原告蚌埠某包装厂于2021年7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类费用共计73000元;三、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庭后,原告积极、及时履行义务,双方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