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以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1月8日21时02分左右,被告人沈某饮酒后驾驶皖FXXXXX号小型轿车,沿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燕山路与友谊路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查获时,沈某未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2021年1月11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被告人沈某具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资格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沈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可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