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以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秦某某系聋哑人,无驾驶资格证。2020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蚌埠市禹会区朱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姜桥路路口南侧路段左转弯处,与相对方向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刮碰,事故造成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20年11月1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2020年12月22日,交警三大队事故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秦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